西财院人字[2006]34号
为了规范地表彰在学院各项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的优秀教职工,激励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营造一个争先创优、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依据《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西财院人字[2006]3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教职工经学院开展的全院性评比评出,由院相关党政会议通过,推荐上报到有关上级部门评审所获得的表彰与荣誉按本暂行办法奖励。
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主要形式为转发表彰文件、校内媒体刊载宣传、相关表彰文档入档登记等。
三、对于教职工所获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与荣誉(以加盖省委、省级政府、国家部委、代表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系统表彰与荣誉称号的印章为准),在精神鼓励的同时可以予以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形式为颁发奖金、奖品等。颁发奖金、奖品的标准为与上级表彰单位颁发的奖金、奖品价值相等。
四、本暂行办法自学院公布起执行,对自2002年学院合并成立以来教职工所获表彰与荣誉未予以奖励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