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2日代表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发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办好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会议协商产生,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全面负责提案的征集、处理、落实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的干部和教师代表担任,其成员应能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处理各种提案的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组织和征集提案。在教代会召开之前发出通知和提案表,广泛征集代表对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提案、建议和要求。
(二)按照立案原则对各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三)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处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四)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征集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代表提出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第七条 代表提出提案,应由三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列为提案。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并要求一事一案。
第八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并用钢笔书写,字迹应清楚。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并一式两份。
第九条 提案的范围
(一)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议案。
2、对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性的工作提出的具体建议和议案。
3、有关学院教学、科研、产业、后勤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议案。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不属于本院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3、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或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三)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提案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确定各项提案是否立案,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根据提案的内容,分送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抓紧办理,对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将提案办理的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的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财经学院 “双代会”提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