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院人字[20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指标分配,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情况和各教学单位编制情况,有计划地分解和下达,以促进学科建设工作和师资队伍结构更加合理。
第五条 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类;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本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学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三、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对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五、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五)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需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且为独著。
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为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和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二)教学、科研能力
1、能够承担一门辅导课程,完成一定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教学任务,教学能力符合教师岗位要求。
2、能够积极参加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开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3、能够完成院系安排、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继续教育
担任助教职务期间,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完成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课程研修、教育部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学习、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等继续教育任务累计三个月以上 。
(三)教学业务能力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
同时,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
(四)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五)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贡献。任现职以来从事过一年以上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
三、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及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对体育、外语、艺术类教师,学历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及以上。
2、1964年1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及以上。
3、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及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继续教育要求
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应完成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课程研修、教育部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学习等继续教育任务累计半年以上。
(三)教学业务能力
1、教学为主型教师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以上。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
2、科研为主型教师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以上。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四)科学研究能力
1、教学为主型教师
必须具备下列A 并B中之一条。
A、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公开发表3篇核心期刊论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B. 成果及获奖
(a)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2、科研为主型教师
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B.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C. 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获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五)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学院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贡献。担任讲师职务期间,须完成以下内容之一:
1、承担院系分派的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院系会议和活动;关心本单位发展,积极为学科建设服务。
2、兼职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或担任本科学生导师,为学生提供学习建议和咨询。
3、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社团。
4、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学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四、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及以上;对体育、外语、艺术类教师,学历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及以上。
2、1964年1月1日至1968年12月31日出生的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及以上。
3、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及以上。
(二)继续教育
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根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应完成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课程研修、教育部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学习等继续教育任务累计半年以上。
(三)教学业务能力
1、教学为主型教师
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3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以上。
2、科研为主型教师
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以上。
(四)科学研究能力
1、教学为主型教师
必须具备下列A并B中之一条。
A.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并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B. 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2、科研为主型教师
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并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B.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C.成果及获奖
(a)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五)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广泛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并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突出贡献。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须完成以下内容之一:
1、能承担校和院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院系会议和活动,关心本单位发展,积极承担学科建设任务。
2、担任指导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发展、成长;或担任本科学生导师,或兼任学生班主任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建议和咨询。
3、担任院系或学校各类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如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的成员,并组织或参加委员会会议。
4、担任院系或学校管理部门的行政领导。
5、参加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社团,并在组织中承担一定角色。
6、组织或参与社会、学校学术、学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并承担某方面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九条 关于教师类型的划分
教师高级职务分为“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两类,设教授、副教授职务。“科研为主型”应是聘任在校内省部级研究机构、实验室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岗位的教师。
第十条 关于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称的问题
对于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但任现职年限和学历达不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人员,可根据《西安财经学院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修订稿)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关于科研论文认定
作为各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署名为西安财经学院;作为教学、科研条件的成果均应为任职以来至统计截至时间完成的成果,并确认在晋升现职时没有使用过。成果级别的鉴定以职能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关于由其他职称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的问题
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十三条 思政系列人员范围及教学课时量
申报思政系列职称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二级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团工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学生处、团委)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以上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本系列职称。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
第十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3)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4)山区县和全省乡镇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
(5)年满45周岁。
第十五条 外语合格证有效期计算及免试条件
外语合格证自签发之月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满年满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外语: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评审副高级职称时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3)年满50周岁并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的。
(4)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
(5)取得外语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5)的。
(6)获得博士学位的。
(7)参加国家外语六级以上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职称的。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3万字以上的外文专著、译著的。
(9)任现职以来所获二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业绩突出,获市政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的;厅、局级一等奖前三名的。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休假(包括哺乳假、病假、留职停薪、非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人员,恢复工作未满一年者,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晋升教师职务的教学与科研要求,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超出本实施办法的新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和人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西财院人字[2011]13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