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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5/30 15:25:34 点击:

  

西财大校发〔2019〕20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经2019年4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5月7日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5月7日印发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推进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西安财经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校内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下列部门组成: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应有教职工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由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科技成果认定、考核奖惩等方面做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按规定向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三)上级部门已做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相关材料。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及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应在申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具体组织专门委员处理申诉;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的;

4.处理不当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无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  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依法提起诉讼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复查审议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申诉事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8日印发的《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